八级工伤单位无财产执行|代理劳动者打赢行政诉讼,判令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30余万元工伤待遇
一、案情内容
劳动者在木材加工厂上班发生工伤,经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生效判决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40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8万元,还应当支付30万余元。
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因为用人单位从来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人社局作出书面答复,拒绝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人社局抗辩理由主要为单位没有参保,不满足先行支付条件。
刘阳龙律师代理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庭审中围绕社会保险法以及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开展论证:单位未参保同样属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定情形,劳动者已经走完仲裁、诉讼、强制执行,拿不到赔偿,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人社局不予支持答复,判令行政机关依法核算、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刘阳龙律师
1、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
2、工伤官司打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没有财产拿不到赔偿;
3、人社局拒绝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工伤劳动者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告社保行政部门;
5、昭通XX工伤八级、七级等工伤待遇维权。
三、刘阳龙律师服务内容
整理工伤全套案卷材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民事判决、终本执行裁定书);梳理行政诉讼起诉要点;撰写行政起诉状;参加行政案件开庭,针对人社局抗辩逐条反驳;论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适用;完整代理一审行政诉讼全部流程。
四、律师价值
工伤案件当中,很多小微企业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即便劳动者仲裁、诉讼全部胜诉,企业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强制执行也拿不到一分钱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就是法律设置给劳动者的兜底保障,但是实务当中社保经办机关经常作出不予支持决定,劳动者维权门槛高。
本案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对法律条文理解、证据完整性要求极高。人社局核心抗辩观点就是“单位没有参保就不能申请先行支付”。刘阳龙律师代理后,重点拆解法律条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不支付待遇,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未参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的其中一种情形。
律师把仲裁裁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民事判决书、终本执行裁定完整组织证据链,证明劳动者已经穷尽民事救济途径仍然无法获得赔偿,完全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法定条件。经过庭审辩论,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观点,撤销行政机关不予支持的行政答复,责令人社局在一个月之内核算,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案为昭通XX同类工伤劳动者维权提供成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