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某)冀 某 刑初 某号,审理法院为河北省某人民法院。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甲构成贩卖毒品罪,指控同案被告人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查明,甲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毒品净重 0.49 克;办案机关在乙租住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 49.9 克。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梁万龙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甲委托,担任本案一审阶段辩护律师。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被告人甲委托后,梁万龙律师赴看守所会见甲,核实案件全部事实经过,完整查阅卷宗材料,梳理交易记录、称重鉴定、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提出甲构成自首,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本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小,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未造成实际危害,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悔罪的核心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甲构成贩卖毒品罪,认定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追缴(罚金、违法所得均已缴纳)。刑期自 2019 年 某 月 某 日起至 2019 年 某 月 某 日止。同案被告人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主要辩护观点被法院采信,对被告人实现从轻处罚。
律师价值
会见当事人、细致研读案卷,挖掘出自首这一关键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该情节被法院正式认定,成为量刑从轻的重要依据;
结合涉案毒品数量、案件危害向法庭完整提交辩护意见,同时指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进一步争取从宽处理;
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厘清甲个人犯罪事实,区分同案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避免将他人查获毒品归责于甲。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拘留逮捕。当事人因涉毒被羁押,家属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核对毒品称重、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挖掘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
适用场景 2:毒品交易数量较小的零包贩卖案件。针对小额毒品贩卖案件,辩护重点在于认定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推动当事人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较短刑期。
适用场景 3:多人涉毒共同查处案件。多名人员同时被抓获的涉毒案件,律师需要厘清各被告人行为边界,防止将其他涉案人员的毒品罪责不当归属于己方当事人。
适用场景 4:案件具备自首、坦白情节,但尚未被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律师向法庭提交意见,推动法院依法认定自首,实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
总结:毒品犯罪打击严厉,即便小额贩卖毒品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重点挖掘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配合完成财产刑履行,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缩短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