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欧X诉称,其与被告欧XX系亲姐妹。2019年6月,欧XX以在老家购买房产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欧X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转账共计10万元至欧XX尾号XXXX的银行账户。因双方关系密切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欧XX未购房且经多次催讨仍未还款,欧X遂诉至法院,要求欧XX偿还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欧XX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转账实为欧X为申请公租房,借用其银行卡走流水所致。欧XX提交了自身定期存款、收入证明、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良好,无借款需求。同时,欧XX提供了其用餐消费记录及地图路线截图,证明在原告转账后的取现时段,其本人在其他区域消费,不可能跨区取款,从而印证银行卡实际由欧X持有使用。此外,欧XX主张欧X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原告借用被告银行卡走流水,并非借款。法院需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审查原告是否就借贷合意完成了举证责任,以及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是否足以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不能必然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首先,原告未能提供借条、通话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原被告系亲姐妹,原告在长达四年内未了解借款去向且未催要,不符合一般出借人的交易习惯。再次,被告提交的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在相近时段难以完成跨区取款,其关于未持有银行卡的抗辩具有合理性。综上,原告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其主张缺乏充分理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欧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