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军律师,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某,男 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婚生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曾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求。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感情持续破裂,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同意离婚,但要求取得婚生女抚养权,若由其抚养子女,则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希望诉讼费双方合理分担。
办案经过
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婚姻状况并未好转,夫妻矛盾持续,当事人委托戢爽律师、柯志军律师代理本次离婚诉讼。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梳理案件全部时间线,整理生育、婚姻登记、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书等全套证据材料,固定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长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等关键事实,确定本次二次起诉的诉讼方案。 考虑到婚生女年纪尚幼,抚养权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代理律师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重点搜集、整理孩子长期由原告照料生活的相关事实材料,为争取抚养权做好充分准备。立案之后,积极跟进案件流程,配合法院完成送达、排期等程序性工作。庭审阶段,代理律师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长期跟随原告生活适宜继续由原告抚养两大核心要点展开举证与法庭辩论,结合子女实际生活开支、被告负担能力,就抚养费标准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向法庭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完整呈现案件客观事实,全力维护女方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诉求能够被法庭充分考量。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婚生女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判决理由:原告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女年纪幼小,长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金额,抚养费包含基础生活费、基础教育费、基础医疗费;如发生大额医疗、超出基础范畴教育支出,双方可另行协商分担。
本案主要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