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因与周XX、刘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XX对租金及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将租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主张金额11万余元。陈振律师接受周XX、刘XX委托,作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回顾一审,某公司起诉要求周XX、刘XX支付截至2024年4月29日的租金17万余元,返还钢管及扣件或赔偿损失,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查明,某公司与周XX口头约定租赁器材,发货单由周XX签收,但后续微信沟通、租金核算及1万元租金支付均由刘XX完成。一审法院认定刘XX为实际承租人,周XX为聘请的员工。据此,一审判决刘XX支付租金5万余元及租赁物损失4万余元,合计9万余元,核减已付1万元,还需支付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周X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案涉租金应当计算至何时。
针对焦点一,某公司主张周XX全程对接租赁事宜,未表明员工身份,应为实际承租人。二审中,某公司提交证人证言及短信截图拟证明向周XX催告过租金。陈振律师质证指出,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且仅能证明周XX负责项目管理;短信催告不能证明周XX为实际老板。陈振律师强调,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均是与刘XX沟通,刘XX亦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周XX自始主张为项目负责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XX以自身名义承租或存在雇佣关系之外的承租事实。
针对焦点二,某公司主张租赁物未归还,租金应计算至起诉之日。陈振律师抗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租赁期限。某公司曾于2022年1月向刘XX发送核算单,明确计算至2017年4月6日且包含损失,刘XX回复认可并支付1万元。这表明双方已同意终止合同并就结算截止日期达成合意,一审认定租金计算至该日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周XX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案涉送货单虽由周XX签收,但某公司与刘XX就租金核算、支付等事宜进行实质沟通,刘XX亦支付了部分租金。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XX系以自身名义承租,或应与刘XX共同承担义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周XX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租金计算期限,双方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某公司发送的核算单明确计算至2017年4月6日,刘XX认可并付款,双方已对租赁期间及计算截止日期达成合意。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