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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李勇律师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抗辩对方高额诉求,当事人获退还保证金 5 万余元及 69 箱遗留货品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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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律师构建先履行抗辩权、减损义务的抗辩逻辑,阻却高额违约金及占有使用费主张。运用禁止双重受偿原则处理保证金争议,固定货品相关证据,抓住担保书签名瑕疵免除当事人连带保证责任,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月,承租方郭XX与出租方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商铺,支付首期租金及保证金44万余元(含保证金25万余元)。履行期间,商铺发生严重漏水事故,导致郭XX遭受货品及装修损失,某公司未妥善解决,郭XX遂暂缓支付部分费用。2025年10月,某公司单方封闭商铺、切断水电并强制收铺。后经协调,双方清点封存遗留货品69箱。某公司起诉要求郭XX支付欠租、利息、违约金等,并要求原审被告李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代理本案,李律师全面梳理事实,依法提起反诉,要求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返还电费及遗留货品。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一是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是否成立。李勇律师指出,某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构成在先违约,郭XX暂缓交费系行使抗辩权;且某公司单方收铺后郭XX已丧失控制权,某公司违反《民法典》减损义务,无权主张占有使用费。二是保证金的抵扣规则。李律师论证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应优先抵扣实际欠费,某公司不能既持有保证金又主张全额欠费,禁止双重受偿。三是遗留货品返还。李律师强调,某公司无权以未缴清费用为由长期扣押物品,不构成合法留置。四是李XX的保证责任。案涉《担保书》签名非李XX本人所为,某公司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郭XX支付欠付租金20万余元的利息;某公司退还郭XX保证金余额5万余元、电费一千元,并返还遗留物品69箱;驳回某公司关于违约金、占有使用费及李XX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求;驳回郭XX关于漏水损失1.9万余元等其他反诉请求。该判决充分采纳了李勇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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