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赵X,原系某公司安全总监,曾因犯他罪于2020年3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2年底,赵X应聘至某公司担任安全环保总监,签订相关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后,被安排至下属某公司担任安全总监。任职期间,赵X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两起受贿事实。第一起事实发生于2023年6月至7月,赵X帮助陈XX承揽某公司一期消防项目,先后四次收受陈XX给予的68万元。后因陈XX未中标,于2024年1月向公安机关控告赵X诈骗,赵X得知报案后将68万元退还。第二起事实发生于2023年9月,某公司开展环保验收工作,赵X帮助推荐某公司成为备选供应商,收受陈某乙给予的好处费13万元。2025年7月,赵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X是否具有坦白情节及最终量刑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赵X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赵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被抓获到案后,仅如实供述了其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故对辩护人主张其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同时认定,赵X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认罪认罚及退赃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赵X退缴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