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肇事,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免责拒赔|律师抗辩免责条款不生效,成功获赔2万余元
案例专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保险格式免责条款抗辩
判决时间:2026年06月
法院: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未成年受伤被保险人)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保险免责条款未生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保险金合计2万余元。
一、案情内容
未成年学生,母亲为其投保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该学生骑行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交警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电动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该电动车被鉴定属于机动车。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造成少年多处严重骨折,内外踝骨折、肩胛骨骨折、多处肋骨、鼻骨骨折等,先后多次门诊复查、住院手术治疗,产生高额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事故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保险公司直接援引保险条款当中的免责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免责情形,据此拒绝赔付全部保险金。也就是说,如果该免责条款被法院认定有效,孩子全部治疗花费都需要家庭自行承担,保险等于完全不起保障作用。
家属委托李楠律师代理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免责”这一条格式免责条款,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庭审当中,我方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门诊病历、医疗票据、保险单原件。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提供格式免责条款,不但要用醒目字体提示投保人,还需要对免责条款概念、后果向投保人做口头或者书面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仅仅将免责条款印刷在保险合同内,不等于完成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不出投保时已经向投保人就无证驾驶免责进行提示、解释说明的相关证据。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按照保险保单约定赔付门诊、住院医疗保险金合计2万余元,减轻未成年人家庭巨额医疗经济压力。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李楠律师
1.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引用格式免责条款拒绝意外险理赔;
2.骑行电动车发生事故,车辆被鉴定机动车,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
3.保险拒赔,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做提示和明确说明;
4.人身意外险出险,保险公司拿合同小字条款拒赔,投保人不了解相关免责内容。
三、李楠律师服务内容
1.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完整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保险单全部证据;
2.围绕《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格式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构建抗辩思路;
3.庭审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已经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4.质证保险条款证据,论证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5.推动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全部医疗保险金。
四、律师价值
很多普通消费者不知道,保险合同里面印刷的免责条款,不是理所当然就生效。法律强制给保险公司设置法定义务,必须提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能约束投保人。
本案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是对我方非常不利事实,保险公司据此直接全部拒赔。一旦法院认可免责,受伤未成年人家庭要独自承担数万元医疗开销。
律师办案抓住案件突破口,把举证责任压给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出示投保时已经向家长提示、解释无证驾驶免责后果的证据。保险公司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拿到两万余元保险理赔,为家庭分担事故带来沉重医疗负担。大量保险拒赔案件,突破口就是审查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