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陈XX与申请人理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为妥善化解矛盾,双方于2026年4月20日在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江颖静律师的专业协助与沟通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理某乙需返还陈XX借款本金3.7万余元,自2026年5月至9月期间,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三千元,剩余款项2.2万余元于2026年10月底前付清。同时协议明确,若理某乙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陈XX有权按借款本金3.7万余元另加利息损失(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26年3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款项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随后,双方共同向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司法确认程序,但核心焦点在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具体而言,需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江颖静律师在调解阶段即着重把控协议条款的严谨性,特别是针对分期付款可能带来的违约风险,设计了加速到期条款及明确的利息计算方式,确保协议不仅合法有效,且在对方违约时能够无缝衔接强制执行程序,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陈XX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X与理某乙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申请人陈XX与理某乙于2026年4月20日经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高效、低成本地化解了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