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X与胡XX、许XX因赠与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张XX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某法民初35139号。在诉讼过程中,为妥善化解矛盾,各方当事人同意由某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江颖静律师接受张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江颖静律师与对方代理人及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就款项返还金额、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磋商。最终,各方于2026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XX返还张XX35万元,于2026年8月31日前付清;若胡XX未按期或未足额履行,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张XX有权就未付部分及3万元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张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随后,各方共同向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及司法确认阶段的核心焦点在于:一是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即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违约条款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即加速到期条款及违约金的设定是否明确具体,能否在债务人违约时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三是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条件,即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否裁定确认其效力。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X、胡XX、许XX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法院作出裁定:确认申请人张XX与胡XX、许XX于2026年7月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