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黄XX(已判刑)先后承租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等多处房屋,容留、介绍杨某、和某、孙某、张X、周某、崔X等人以每次四百余元至两千余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陈X与黄XX系夫妻关系,应黄XX要求利用网络介绍卖淫,并负责开车接送卖淫人员上门服务。期间,涉及违法所得五千余元,其中陈X分得两千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账本等证据,以某检刑诉[2025]542号起诉书指控陈X犯介绍卖淫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X构成介绍卖淫罪,同时指出其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人则进一步提出,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理期间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此外,陈X的丈夫因本案已被羁押,家中尚有老人和两名未成年子女急需抚养,从人道主义及社会效果考量,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结伙他人介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陈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两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