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月4日至1月10日,陈XX受沈XX、张XX等人指使,在明知上家要求其架构、维护的VOIP设备系用于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先后在多地某酒店开房入住,并在房间内架构、维护该设备。其间,网络诈骗人员利用该设备连接的酒店固定电话拨打诈骗电话两千余次,骗取葛XX、郑XX等人共计180万余元。沈XX等人共获利约3万元,陈XX分得两千五百余元。陈XX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4年7月9日刑满释放。审理期间,陈XX家属自愿代为退赔三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X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陈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构成诈骗罪共犯,且系累犯、漏罪,应数罪并罚。陈XX辩称其不明知设备用于诈骗,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提出陈XX参与时间短、无非法占有目的、仅获固定报酬,应定性为帮信罪;若定诈骗罪,其系从犯,且有退赃退赔、家庭负担重等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曾参与“跑分”且接到涉诈通知,结合同案犯供述及频繁换房、遮掩设备等异常行为,足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共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XX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退赔款项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