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为消费者维权再审案件,原告甲在个体工商户某店接受美容服务期间,受店内工作人员乙推销,购买定制美体内衣。商家宣传案涉内衣具备矫正脊柱侧弯、矫正胸型不对称、治疗肋骨外翻、治疗炎症、含银离子等医疗、美体功效。原告共计支付货款 43200 元,商家应当交付四套内衣,实际仅交付三套,交付产品品牌与约定品牌不完全一致,部分产品吊牌已提前摘除。
交易发生后,甲发现案涉美体内衣并不具备商家宣传的各类治疗、矫正功效,与厂家负责人通话录音也证实产品并无前述宣传效果。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协议、全额退还货款 43200 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 129600 元。
一审法院仅判决美容店返还 10800 元,驳回其余大部分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思路。原告甲委托李俊律师代理本案再审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美容店已于 2025 年 6 月 X 日办理注销登记,该美容店为丙、乙夫妻共同经营,相应债务应当由二人个人承担。再审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最终改判支持消费者主要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属于一审、二审失利之后启动再审的疑难消费维权案件,甲作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委托李俊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委托后,李俊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固定商家现场广告牌录像、照片、产品实物、厂家通话录音、媒体曝光资料、市场监管处罚文书、同类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针对原审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事实认定偏差问题撰写再审申请书,重点论证:原审不当加重消费者举证责任;商家虚构医疗矫正功效属于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提交类案文书请求落实同案同判规则;以厂家通话录音作为新证据佐证欺诈事实。再审阶段,律师围绕美容店注销后的责任主体认定、消费欺诈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展开代理意见,推动法院采纳代理观点。
再审判决结果
1. 撤销原一审、二审全部民事判决;
2. 解除甲与乙、丙之间的美体内衣买卖协议;
3. 乙、丙十日内共同返还甲货款 43200 元;
4. 乙、丙十日内共同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97200 元(按实际交付三套内衣价款计算);
5. 驳回甲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按照责任重新划分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若义务人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律师价值
1. 案件一二审均未充分支持消费者诉求,律师抓住再审程序突破口,组织完整证据链条,把厂家录音、门店宣传物料、行政处罚、同类判例形成证据闭环;
2. 厘清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承继主体,解决诉讼主体障碍;
3. 准确阐释消费欺诈法律适用,纠正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观点,说服法院认定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帮助当事人实现退款 + 惩罚性赔偿的核心维权目标。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 适用场景
① 美容院、养生馆、理疗馆推销内衣、塑形产品、保健品,宣称产品具备治病、矫正身体畸形、妇科炎症治疗等医疗功效,实际产品无对应功能引发消费纠纷;
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销店铺,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不知道向谁追责维权;
③ 消费纠纷一审、二审败诉,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商家虚假宣传,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救济权利;
④ 商家交付商品品牌、数量与约定不符,提前撕毁产品吊牌,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
⑤ 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想要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
2. 服务指引
① 消费过程留存门店宣传海报、视频录音、付款凭证、产品实物,不要丢弃原始物证;
② 商家口头宣传功效务必录音留存,商家摘除吊牌、调换产品及时取证;
③ 个体工商户注销,可重点核查是否家庭 / 夫妻共同经营,向实际经营者追责;
④ 一二审败诉不要直接放弃,梳理新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点评估再审可能性;
⑤ 涉及惩罚性赔偿维权,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做好类案检索,强化代理说理。
总结:塑形美体类消费极易出现夸大甚至医疗化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难点在于举证难、主体认定难、一二审裁判尺度不一。本案说明即便原审败诉,在证据扎实前提下,通过再审依然可以实现退款及三倍赔偿维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