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判决书(强制拆除违法案)
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某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脱敏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ZDM,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J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脱敏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W W,镇长。
委托代理人FCJ,XX市XX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中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龚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脱敏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DLS,区长。
委托代理人QXX,XX市XX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BND,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因认为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XX市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XX区政府组织被告XX镇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对原告建设的驿站项目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
原告诉称:早年,XX区政府在项目周边规划休闲旅游项目,倡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原告响应号召。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驿站项目备案等相关工作,议定同意原告投资建设的驿站项目备案,要求项目加快筹建并按规定向国土、规划等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建成营业。驿站项目属于发改部门备案的非农建设项目。政府相关部门还调整了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题会议召开后,原告随即开工建设,建成多幢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发改部门向原告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准予备案。之后征收部门以原告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项目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处罚提起诉讼,辖区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生效裁判认定原告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按照政府要求开展项目建设,过错不能简单归责于原告。但之后XX镇政府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后XX区政府组织XX镇政府对驿站项目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该拆除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提交多份裁判文书、会议纪要、备案通知书、规划批复、新闻报道等证据用以证明己方主张。
被告XX镇政府辩称:涉案项目为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项目备案不等于已经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原告一直未补办规划许可。相关部门复函证实未核发规划许可。拆除前履行了停止违法通知、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催告、强拆公告等全部法定程序,文书已经留置送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了全部执法文书、送达材料、部门复函、处置方案及会议纪要等证据。
被告XX区政府辩称,其不是强拆实施主体,不是适格被告,拆除行为由乡镇政府实施,乡镇政府具备拆除职权,拆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起诉。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早年当地村民与原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同意驿站项目备案,要求限期建成。原告在报建手续未获批情况下开工建成项目。发改部门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征收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被生效判决撤销。之后XX镇政府开展执法,先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相关文书留置送达。相关主管部门复函确认该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处置方案。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的复议、起诉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区政府组织XX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XX区政府是否适格被告;项目未取得报建许可的责任归属;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1、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2、项目系响应政府会议要求、限期建设,原告基于行政信赖开展建设,建设过错不能全部归责于原告。即便建筑应当拆除,行政机关也应厘清责任,按过错比例予以合理补偿。
3、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针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必须等待当事人复议、起诉法定期限届满方可实施。本案中,在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即实施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由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区政府组织XX镇政府对原告建设的驿站项目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