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金无及律师代理施X甲聚众斗殴等案获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金无及律师 在线
云南凌云(大理)律...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802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金无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辩护策略。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金律师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从主观明知程度、交易背景及物品性质等维度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力求打破控方证据链条。同时,在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中,金律师精准把握施某甲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及积极退赃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通过有效的庭审沟通与质证,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量刑辩护观点。最终,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8日凌晨,杨XX与赵XX因租车问题发生纠纷。杨XX邀约施X甲、王XX等人,王XX又邀约赵XX等人;赵XX邀约查XX等人,查XX又邀约赵XX等人。双方约定在某市某街道某中心停车场某处聚众斗殴。因赵XX以前与杨XX等人有矛盾,赵XX首先殴打了杨XX,后赵XX等人又再次殴打了杨XX。

此外,2024年8月,施X甲与李XX、王XX(均为未成年人)系朋友关系。施X甲明知李XX、王XX经常实施盗窃,仍两次向二人收购摩托车卡钳5个。经鉴定,涉案物品的认定价格为三千余元。案发后,施X甲积极追回了5个摩托车卡钳,民警将其中3个发还给被害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施X甲收购摩托车卡钳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施X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施X甲的辩护人金无及提出,施X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X甲与李XX、王XX系朋友关系,其明知二人经常实施盗窃,仍两次向二人收购摩托车卡钳。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交易价格等因素,施X甲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施X甲等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施X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施X甲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配合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施X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金无及律师
金无及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金无及律师
5.0分服务:2802人执业:11年
金无及律师
15329201****0792 执业认证
  • 云南凌云(大理)律师...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滨海大道16号
金无及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金律师本着竭诚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
  • 151 8725 3782
  • 151872537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