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5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王XX饮酒后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从某市某区某小区前往某市某购物公园。就餐后,王XX曾电话联系朋友前来帮忙驾车,在朋友无法及时赶到时,其驾车从购物公园停车场驶出,沿某市兴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XX时,被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71mg/100ml。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5〕213号起诉书指控王XX犯危险驾驶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XX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可免于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王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危险及潜在社会危害性,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真诚悔罪。此外,王XX在醉酒驾车前曾打电话给朋友请求帮忙代驾,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公诉机关则认为,王XX醉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缓刑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虽然王XX被查获时系为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驶出停车场,但综合全案证据,其醉驾行为还存在于从住所驶至购物公园的过程。该路程较远,且行驶期间系城区车流量较大时段,其醉驾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