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6月22日,原告许XX承接了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包的某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铝合金材料选用特定品牌,并明确了门窗、幕墙、百叶窗等各项工程的具体单价(如每平方X元等)。协议签订后,许XX根据总工程进度,按照被告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如期完工交付。该综合楼已于2021年3月17日整体竣工验收成功,并于同年4月对外公开竞价租赁权投入使用。因种种原因,双方至今未能对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许XX经计算,工程总价款为65.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剩余28万元未付。许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28万元及自2021年3月17日起算的利息损失2.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案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具体工程量及最终总价款应当如何准确认定,在双方未进行正式结算情况下的工程款数额确认问题;其次,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法律责任;最后,考虑到涉案工程属于村集体项目,两被告在资金拨付与结算审批上的实际情况,双方能否在法院主持下就工程款的最终结算金额、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达成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以实质性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支付原告许XX工程款11.2万余元。该款项于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至原告许XX指定的某银行账户(户名:许XX;开户行:某银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二、原告许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三、本案诉讼费两千五百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余元,由原告许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