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律师据理力争,成功为当事人拿到九级工伤十余万元赔偿
案例专长: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判决/裁决时间:2026年5月
审理机构: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方向:代理工伤职工(申请人),主张全额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裁决结果:裁决用工分支机构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合计17万余元;驳回对方抗辩,虽然超退休年龄不支持两项补助金,但核心工伤赔偿全部获得仲裁委支持。
一、案情内容
我方当事人系餐饮门店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年满53周岁,已经超过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庭审中提出多项抗辩:第一,主张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已达退休年龄,大部分工伤待遇不应当赔付;第二,认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不用承担责任,试图限缩责任主体;第三,主张已经垫付2万元医疗费应当扣除,还对部分医疗费、康复费用提出质疑;另外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计算标准、住院伙食、护理费用均存在异议。
当事人受伤后两次住院共计19天,医院出具建休建议合计11个月,产生大额医疗开支,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本应由单位承担,但单位态度消极,不愿意足额赔付。
接受委托后,侯娜娜律师梳理全部病历票据、工伤认定文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转账记录等全套证据,厘清用工主体,区分分支机构与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边界,对各项赔偿项目逐项核算。针对对方提出超退休年龄拒赔的抗辩,律师重点论证:即便超过退休年龄,只要构成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费等法定待遇依然应当支付。仲裁庭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扣除无票据费用及单位已垫付款项后,裁决单位赔付十余万元核心工伤待遇,最大限度维护受伤劳动者经济权益。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侯娜娜律师
1.在单位工作受伤,已经拿到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单位拒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2.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单位务工发生工伤,单位以超龄为由拒绝大部分赔偿;
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需要单位自行承担,单位恶意压低赔偿金额;
4.用人单位是分公司、门店等分支机构,推诿责任,主张总公司、实际负责人不用担责;
5.工伤产生大额医疗费,单位垫付部分款项后不再继续承担医疗、停工工资、伤残补助;
6.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伙食费等赔偿计算存在争议。
三、侯娜娜律师服务内容
1.接待咨询,评估工伤案件赔偿项目、预估可获赔金额,分析超龄工伤的法律风险点;
2.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病历出院记录、医疗票据、转账记录等全套证据;
3.厘清用工主体,区分分支机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确定仲裁被申请人;
4.起草仲裁申请书,逐项计算各项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立案提交仲裁材料;
5.庭审出庭代理,针对对方抗辩发表质证、代理意见,反驳单位拒赔、少赔的理由;
6.跟进仲裁全流程,拿到裁决文书后,向当事人解读裁决结果,提示后续起诉、强制执行的途径。
四、律师价值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当事人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抓住该点,试图以此否定绝大多数工伤待遇。很多普通劳动者会误以为只要超过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就拿不到任何赔偿,容易接受单位极低的私下和解方案,遭受重大损失。
侯娜娜律师没有被对方的抗辩带偏,准确区分不同工伤待遇的法律适用条件: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因退休年龄不予支持,但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伙食费并不因超龄而免除。律师仔细核对每一张医疗票据,区分有票据实际支出与无凭证主张费用,客观扣减已垫付金额,既维护当事人权益,也保证主张金额符合仲裁举证规则。
同时案件存在分支机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多个主体,责任边界极易混淆。律师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唯一用工责任主体,避免当事人告错主体后续维权走弯路。面对庭审中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基数、护理伙食的全部质疑,依托病历建休证明、工伤法规逐条回应,仲裁庭最终大面积采纳我方代理观点。如果当事人自行仲裁,极有可能被单位的法律抗辩震慑,出现赔偿项目漏算、主体列错、请求金额不被支持的风险。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介入,就是把法律条文转化成可落地的证据和庭审意见,实实在在把应得赔偿确认到生效裁决文书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