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
代理一方:原告(女方)
案件详情
本案系二次起诉离婚疑难家事案件,涉及长期分居、婚前婚后感情薄弱、服刑经历、子女抚养、车辆财产分割多重争议。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即生育两名女儿,家庭组建初期感情基础薄弱。2009年,被告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长期缺席家庭抚养、生活照料责任,直至2016年刑满释放。
被告出狱后,双方才正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双方长期分居、多年无共同生活经历、性格差异巨大,婚后几乎无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被告情绪极易激动,存在家庭矛盾冲突隐患,双方无和好可能。
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23年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家庭子女因素,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依旧持续分居、零沟通,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婚姻彻底失去存续意义。2024年,原告再次委托我方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属于典型的被告缺席审判案件,存在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夫妻共同车辆分割三大争议难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贷款购置两台车辆,贷款已全部还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单方拒绝分割,双方争议极大;同时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标准,也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我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两名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依法处理双方探望权;
3、判令被告按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4、依法分割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全面结合案件事实、子女意愿及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充分尊重两名未成年子女当庭意愿,判令两名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同时保障双方合法探望权;针对夫妻共同两台车辆,结合家庭贡献、子女抚养现状,判决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需按车辆评估价值的40%向原告支付财产补偿,保障女方合法财产权益;依法驳回双方其他不合理诉求,诉讼费依法合理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二次起诉、被告缺席的复杂离婚案件,家事案件缺席审理极易出现财产、抚养权权益失衡问题,办案风险极高。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历程、分居事实、首次离婚判决记录、子女生活现状、夫妻财产明细,完整固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核心证据,为判决离婚奠定基础。
针对被告缺席庭审、放弃答辩权利的情况,我重点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展开代理工作,充分向法庭陈述双方婚姻过错、家庭贡献差异、子女长期生活环境。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稳妥处理抚养权、抚养费事宜,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车辆40%的财产分割权益,避免女方净身出户、财产受损。
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彻底摆脱破碎婚姻,同时依法固化子女探望权、财产分割权益,实现家事纠纷案结事了、公平化解的良好效果,兼顾情理与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