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X、王XX诉被告梁XX、金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二审发回重审。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原告诉称,2023年2月至12月,梁XX、金XX陆续向原告借款327万元。2023年6月13日,原告与梁XX、金XX签订100万元《借条》,约定利息及抵押担保。原告向金XX转账91万余元,剩余8万余元以利息抵算。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原告变更诉请,要求梁XX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金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律师费等。被告梁XX辩称未收到款项,借贷关系不成立,且原告涉嫌职业放贷及非法集资。被告金XX书面辩称其才是实际借款人,梁XX仅代持房产并签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借贷关系的效力及主体认定;二、原告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及案涉款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三、各被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金XX之间存在多笔高息借贷,原告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关于借款主体,梁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及收条上签字,未提供证据证明未收到款项或受胁迫,应承担还款责任。金XX自认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因原告对合同无效存在严重过错,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梁XX、金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X、王XX借款本金85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由被告负担1.2万余元,原告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