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特大运输毒品刑事案件,三名涉案人员受境外毒贩雇佣,以高额报酬为诱饵,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运输毒品至四川境内。2015年12月,三名涉案人员先后两次前往云南边境筹备运毒,首次运毒途中被他人拦截排毒,未完成运输行为。次月下旬,三人再次接受雇佣,在边境农户家中吞服包装好的毒品后,搭乘长途客车返程,途经云南永仁县境内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验、称量及司法鉴定,本案涉案毒品总量庞大,其中海洛因共计952.25克、麻古0.58克,各涉案人员体内排出毒品含量均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同时,警方在其中一名涉案人员的卧铺过道处查获海洛因166.26克,经DNA比对,该毒品外包装生物痕迹与该涉案人员高度匹配。公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三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指控三人共同实施特大运输毒品犯罪,要求依法从重处罚。
二、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三名涉案人员均由律所指派专业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辩护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展全面辩护工作。律师首先依法会见涉案人员,逐一核实案件细节,梳理两次运毒的完整经过、涉案人员主观认知、被雇佣作案的具体情节,充分了解各当事人的供述差异与案件疑点。
随后,辩护团队全面阅卷,细致审查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DNA鉴定报告、毒品成分鉴定、涉案轨迹信息、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逐一核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律师重点聚焦过道查获毒品的归属认定、本案是否存在特情介入、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初犯、是否存在被引诱犯罪等关键问题。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针对不同涉案人员的案件情节,分别发表针对性辩护意见。对第一名涉案人员,提出其系受人雇佣、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自身运毒事实、过道毒品归属证据存疑、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降低等辩护观点;对另外两名涉案人员,重点阐述其被招工名义诱骗参与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情节,完整、严谨地呈现辩护逻辑。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及全案事实证据,最终认定三名涉案人员均构成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对辩护律师的部分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三名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同时结合案件犯罪性质、涉案毒品数量、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三名涉案人员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全部952.25克海洛因、0.58克麻古全部予以没收。
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远超重大毒品案件认定标准,依法可处以重刑,经律师有效辩护,法院充分考量案件从宽情节,最终对各当事人定格从轻量刑,有效规避了更重的刑罚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