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19年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实施两类刑事犯罪行为,分别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诈骗罪。在妨害信用卡管理层面,当事人通过收购、借用、置换等多种方式,从多名人员处获取多张绑定电话卡、U盾的各类银行卡,用于自身网络跑分转账使用,同时将部分银行卡对外出租牟利,累计持有多张他人名下信用卡,数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在诈骗犯罪层面,当事人依托网络技术人员修改搭建虚假“大红袍”跑分平台,明知该平台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将平台及自己掌控的多张银行卡对外出租,同时通过网络社群发布平台信息、协助引流客户,并利用涉案银行卡代为收支资金。
案发期间,两名被害人先后通过他人介绍、网络推广进入该虚假跑分平台参与刷单返利,初期小额返利获取信任后,大额充值后平台直接关停,最终两名被害人共计被骗金额超1.2万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当事人抓获归案,依法扣押多部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等涉案物品,当事人到案后仅如实供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相关事实,拒不认可诈骗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两项罪名提起刑事公诉。
二、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开展阅卷、梳理证据、核实案件细节等核心工作。律师逐一核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全部证据材料,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明确本案核心辩护方向。首先,律师核实当事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其次,针对诈骗犯罪事实,结合证据链条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平台、银行卡及引流辅助作用,并非诈骗行为的主导策划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同时,律师积极对接当事人家属,沟通退赔谅解相关事宜,指导家属主动向两名被害人全额退赔全部被骗款项,成功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为当事人争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重点围绕当事人坦白情节、从犯地位、退赔谅解、初犯无劣迹等核心从轻量刑要点展开辩护,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核心辩护意见,对当事人数罪并罚作出轻判结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提起上诉。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协助法院核查案件细节,针对当事人上诉理由逐一核实回应,结合完整证据链条及法律规定,论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量刑合理,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当事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他人利用虚假跑分平台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帮助,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结合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坦白,诈骗犯罪中系从犯,且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当事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依法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阅卷审查、听取辩护意见,确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