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5月25日晚,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在某市某区某路交叉口公共室外羽毛球场地进行羽毛球运动。运动过程中,处于运动状态的张XX在接球挥拍时,球拍不慎击中坐在场边休息的孙XX左眼,导致孙XX左眼受伤。事发后,孙XX先后前往某医院、某医院余杭院区、某眼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与治疗。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XX因左眼球挫伤、视网膜震荡等遗留左眼黄斑部瘢痕及中度视力损害,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XX委托江颖静律师等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XX及其父母张XX、邵XX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被告张XX的行为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从而免除侵权责任。被告辩称羽毛球运动属于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自愿参与即视为自甘风险,且被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被告主张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拥挤的球场内休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其监护人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应减轻或免除被告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及项目是否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XX挥拍击伤孙XX,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孙XX未能保持安全距离、未及时关注周围环境变化,负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案情,酌定张XX承担60%的责任,孙XX承担40%的责任。因侵权行为发生时张XX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张XX、邵XX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物质损失合计17万余元,按60%比例计算为10万余元;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张XX、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X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