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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江颖静律师成功案例|羽毛球运动致伤健康权纠纷:成功突破自甘风险抗辩,代理伤者获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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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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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江颖静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江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梳理了多次就医记录、医疗费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完整证据链,为伤残认定及损失计算奠定基础。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提出的“自甘风险”及“监护人未尽义务”等抗辩,江律师精准切入,从原告处于静止休息状态、被告挥拍动作超出合理注意义务等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成功打破被告的免责主张。最后,在诉求表达上,江律师将复杂的法律逻辑转化为清晰的庭审语言,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成法院支持主要诉请。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25日晚,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在某市某区某路交叉口公共室外羽毛球场地进行羽毛球运动。运动过程中,处于运动状态的张XX在接球挥拍时,球拍不慎击中坐在场边休息的孙XX左眼,导致孙XX左眼受伤。事发后,孙XX先后前往某医院、某医院余杭院区、某眼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与治疗。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XX因左眼球挫伤、视网膜震荡等遗留左眼黄斑部瘢痕及中度视力损害,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XX委托江颖静律师等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XX及其父母张XX、邵XX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被告张XX的行为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从而免除侵权责任。被告辩称羽毛球运动属于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自愿参与即视为自甘风险,且被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被告主张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拥挤的球场内休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其监护人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应减轻或免除被告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及项目是否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XX挥拍击伤孙XX,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孙XX未能保持安全距离、未及时关注周围环境变化,负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案情,酌定张XX承担60%的责任,孙XX承担40%的责任。因侵权行为发生时张XX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张XX、邵XX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物质损失合计17万余元,按60%比例计算为10万余元;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张XX、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X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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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颖静律师,现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惠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并连续多年担任杭州市余杭区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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