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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小龙律师代理李XX涉嫌诈骗案获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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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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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齐小龙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李某甲的从犯地位,通过梳理案情,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李某甲仅受指使参与冒充民警环节,未参与核心诈骗策划与分赃,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次,积极促成退赔谅解,指导家属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修复社会关系。最后,深入挖掘未成年人从宽情节,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专业法律意见,最终成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刑罚对其未来成长的负面影响,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未成年人保护情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案外人陈XX虚构投资理财项目,骗取被害人王XX信任,以缴纳手续费为由,让王XX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陆续转账共计2.2万余元,所得钱款被陈XX挥霍。2025年8月,王XX因未拿到分红向陈XX索要钱款,陈XX推脱后发现王XX沉迷网络游戏赌博,遂产生继续诈骗的念头。陈XX指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XX冒充某派出所民警,给王XX打电话、发信息,谎称发现其参与网络赌博,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处理。随后,陈XX谎称认识民警,交纳红包即可处理该网络赌博案件,骗取王XX六千余元。为掩盖骗局,陈XX还利用手机软件伪造了一张二万余元的假罚款发票交给王XX,所得钱款再次被其挥霍。案发后,相关人员对王XX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退赔1.9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某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以李XX涉嫌诈骗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第一,李XX冒充民警打电话、发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辅助作用;第二,李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否具备从宽处理的法定及酌定情节;第三,结合社会调查报告,李XX是否具备监督考察条件,从而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XX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社会调查报告证实李XX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最终,某检察院依法对李X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2026年某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止。考验期内,李XX需遵守法律法规、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矫治教育及公益劳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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