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某置业公司尚欠工程款146万余元。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胜诉,因某置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终审判决追加某集团公司及某商贸公司(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某集团公司被裁定破产,某商贸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查,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喻某、蒋X、高X、朱某、梅X认缴出资期限至2047年,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未显示实缴出资记录。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某商贸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否加速到期;第二,五名被告是否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三,被告高X提出的股权代持抗辩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第四,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主张权利。被告方抗辩称已通过银行流水实缴出资、前案已确认其不承担责任属于重复起诉,且高X主张其仅为代持股权不应承担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被告提交的银行明细账仅反映资金往来,未计入实收资本且未办理工商变更,不足以证明已实缴出资;高X的代持约定仅具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本案与前案当事人及请求权基础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喻某、蒋X、梅X、朱某、高X分别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608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6万元、16万元范围内,对某商贸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