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学院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六个维修工程分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合计7.2万元。合同约定,第一期设计费6.4万余元于交付施工图后七日内支付,第二期尾款七千余元于工程竣工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图纸,最后一项工程于2021年3月10日竣工验收。因被告未支付设计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欠款7.2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后放弃违约金请求)。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学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川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上诉人某学院主张,诉讼时效应自2021年3月17日起算,至2024年3月17日届满。被上诉人虽主张通过微信、电话与邵XX、陈XX等人沟通催款,但沟通对象非授权主体,部分沟通内容与本案无关,且沟通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故诉讼时效未中断。
被上诉人某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被上诉人员工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上诉人员工邵XX、陈XX主张权利,沟通对象具有代表性,沟通方式符合现代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自2021年3月17日后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作为设计方,仅在其中一个分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上诉人未证明被上诉人知道其他五个分项目的具体竣工时间。此外,被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中,上诉人工作人员明确认可欠款并同意给付,表明上诉人认可并同意履行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元由上诉人某学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