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和睦相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各自收入由各自管理,家庭日常开销主要由原告宋XX承担。2025年12月,被告王XX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宋XX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川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XX经法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由于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且无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的争议,案件的核心在于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告主张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及长期分居等事实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完全认可。双方对离婚本身无异议,主要需法院对离婚诉求的合法性及诉讼费用的承担进行依法审查与确认。
【裁判结果】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宋XX与被告王XX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宋XX与被告王XX离婚;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宋X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