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李XX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因被告李XX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借款逾期,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债权安全,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某银行南阳XX委托张文昌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文昌律师积极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与被告李XX进行充分沟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自愿就借款本息的清偿、后续合同的履行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系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合案件事实与调解过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告李XX前期拖欠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及具体金额的确认;第二,在被告结清前期欠款后,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以及若被告再次违约时,原告如何保障债权的快速实现,即是否适用借款提前到期及强制执行条款;第三,原告某银行南阳XX对被告李XX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式;第四,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等维权成本,是否应由被告李XX承担。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李XX已结清拖欠原告某银行南阳XX的全部借款本息,前期违约状态得以消除。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8月起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被告李XX保证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若被告李XX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某银行南阳XX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某银行南阳XX对被告李XX提供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产(某(2019)某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XX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某银行南阳XX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