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李XX、聂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此前,李XX、聂XX向某银行南阳XX申请借款,并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发放后,李XX、聂XX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发生逾期违约行为。某银行南阳XX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文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逾期本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文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证据收集与事实梳理工作,为案件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两被告拖欠借款本息的具体金额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其二,某银行南阳XX对两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主体。在调解阶段,张文昌律师依据原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明确约定,结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向两被告充分释明了逾期还款的严重法律后果以及抵押物被依法拍卖、变卖的法定程序。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耐心的沟通,有效打破了债务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双方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责任达成共识。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5日,被告李XX、聂XX已经结清拖欠某银行南阳XX的逾期本息,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10月起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两被告保证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二、若被告李XX、聂XX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南阳XX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某银行南阳XX对两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XX、聂XX于2022年10月25日支付某银行南阳XX律师代理费三千元。五、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余元,由两被告自愿负担并当庭履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某法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