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孙X原为原告某商店职工,2022年1月离职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发布了“某商店卖假货”、“某市卖假货的店”等带有明显贬损性的言论。此前,孙X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依法调查后未发现其所投诉的“假货”情形,遂不予立案。然而,孙X在明知行政机关调查结论的情况下,仍继续在朋友圈及抖音发布上述贬损言论。经了解,孙X发布言论的依据是其通过图片方式向某平台申请鉴定,该平台给出了“假货”意见。孙X据此坚信其购买的产品为赝品。某商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黄贺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平台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判断产品真假的法定依据,以及孙X在社交平台发布贬损言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庭审中,孙X认可某平台并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黄贺律师据此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孙X在朋友圈及抖音配文“某市卖假货的店”等言论,主观过错明显。其提交的某平台鉴别结果不能作为鉴定产品真伪的依据,涉案产品未经有权机构鉴定,无法确定为假货。退一步讲,即便其主张属实,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此外,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涉案言论极易引发公众猜测和误解,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损害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孙X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向某商店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并赔偿相应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