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二审胜诉|赵东庆律师拆解质量鉴定意见,成功驳回38.9万退款及百万损失诉求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24)甘XX民终XX号买卖合同纠纷,赵东庆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州区XX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宁XX公司向肃州区XX公司采购反击破碎机等矿山设备,其中反击破碎机实际付款389000元。设备交付后买方投入生产使用,后续设备出现运转故障,买方宁XX公司主张设备存在固有质量缺陷,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设备货款389000元,另主张承包费、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等各类损失合计160余万元。一审驳回宁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宁XX公司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设备质量不合格,鉴定报告可以证明设备存在质量瑕疵,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全部诉求。本案难点在于,案件存在第三方鉴定意见书,买方以此作为核心证据,同时上诉方以疫情为由抗辩诉讼费缴纳问题,案件涉及大型工矿设备质量判定、检验期、质保期、鉴定意见证明力等多重法律争议。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二审委托后,赵东庆律师梳理全部一审卷宗、购销合同、鉴定报告、设备调试记录,确立核心抗辩思路:第一,鉴定报告仅检测部件尺寸差值,未判定尺寸差异与设备不能使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直接证明交付出厂设备质量不合格;第二,买方自行更换非原厂板锤易损配件,鉴定时设备已经被改动维修,鉴定对象并非原始交付设备;第三,合同明确约定检验异议期、半年质保期,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有效提出质量异议;第四,一审当庭告知补缴诉讼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没有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疫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一审程序合法;第五,设备到货后已经试运行生产,买方实际接收使用,型号瑕疵属于肉眼可见的表面瑕疵,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结果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审理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不能证明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质保期内有效提出质量异议;设备型号属于表面瑕疵,接收设备时即可查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0元鉴定费均由上诉人宁XX公司承担,委托人肃州区XX公司二审完全胜诉,无需退款及承担任何赔偿。
四、律师价值
精准拆解不利鉴定报告,抓住鉴定未做因果关系判定的关键漏洞,否定鉴定报告的证明效力;
厘清买卖合同中检验期、质保期法律适用,还原设备被买方改动维修的客观事实;
针对上诉人程序抗辩,从诉讼费用规则角度击破对方程序违法主张,帮助委托人免除近200万的退款及赔偿风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赵东庆律师:
1、工矿设备、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买方使用设备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凭单方鉴定起诉要求退款、解除合同、索赔大额经济损失;
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方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证据,但鉴定未做因果关系判断,需要抗辩鉴定报告证明效力;
3、合同明确约定检验异议期、质保期,买受人超出期限提出质量异议,主张设备出厂即存在质量问题;
4、买方自行更换配件、操作使用设备后设备损坏,将全部责任归责于卖方产品本身质量;
5、诉讼过程中对方以疫情、客观障碍为由,将自身未缴纳诉讼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责任归责法院程序违法;
6、一审胜诉后遭遇对方上诉,需要梳理全案证据,针对上诉理由开展二审抗辩,巩固一审胜诉成果。
赵东庆律师深耕商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实务,针对工矿设备质量争议、鉴定意见质证、检验及质保期抗辩、二审上诉代理,提供证据梳理、案件风险研判、庭审代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拆解对方的质量索赔主张,厘清设备损坏多因一果法律事实,依法维护卖方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