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张X系某国道桥梁劳务班组组长。案涉项目由某交通公司发包给某建工公司,某建工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詹X为现场负责人。X年X月X日,张X与詹X签订《项目部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合作协议》,约定张X负责桥梁部分“包清工”。后因被告方项目管理混乱、资金紧张导致停工窝工。X年X月X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某建设公司材料造成误工,每天补给每人260元,完工后半月内结算,尾款2个月内由刘X负责付清。X年X月X日,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29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31万余元,尚欠66万余元未付。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詹X、刘X支付剩余劳务费6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误工费46万余元、节余钢筋补贴27万余元,并要求某建设公司、某建工公司、某交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案涉《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原告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和结算标准。
其二,责任主体的界定。詹X、刘X作为个人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某建设公司、某建工公司、某交通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其三,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节余钢筋补贴等间接损失,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三、办案经过
李丹律师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首先,针对合同效力及工程款主张,李律师指出,虽然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完工并进行了结算。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某大桥班组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借支明细表等核心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工程量及价款达成一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结算行为本身即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从而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其次,针对连带责任问题,李律师力求突破合同相对性。她收集了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考勤统计表、工资代发明细、桥梁工程数量表等证据,试图证明某建工公司、某交通公司在项目管理、资金拨付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主张总包方和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再次,针对误工费和钢筋补贴,李律师组织了施工报检牌、某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微信群施工图片及聊天记录、钢材市场价格行情表等证据,证明因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及材料节余的事实。
庭审中,各被告抗辩合同无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验收、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李律师据理力争,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和准确的法律适用,逐一击破对方的抗辩理由,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因原告无资质而无效,但结算行为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为某建设公司,詹X、刘X不承担责任;某建工公司、某交通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误工费及钢筋补贴,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多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向张X支付工程款66万余元,并支付自X年X月X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LPR计算);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典型反映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劳务班组长)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工程款主张困境。案件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结算”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保障了农民工及底层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案件也揭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总承包人主张连带责任的严格证据要求,以及主张停工损失等间接损失时的高举证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和裁判指引。
六、适用场景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 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班组长)追索工程款、停工损失及材料补贴。
3. 涉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与合同相对性突破。
4.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与工程款结算交叉的复杂案件处理。
七、案件总结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劳务班组长往往因缺乏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李丹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核心策略应放在“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或已实际结算”上,以此作为主张工程款的基石。本案中,李律师敏锐抓住双方已签署结算单这一关键事实,成功将“质量不合格”的抗辩化解,确保了核心工程款的收回。
同时,本案也暴露出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管理短板。对于停工损失、材料补贴等间接损失,需注重日常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如签证单、会议纪要、微信沟通记录等,且必须提供原件以供质证。本案虽未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但成功追回了66万余元核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建工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与策略把控能力。对于广大施工企业而言,本案也警示其在日常管理中必须规范合同签订、完善签证索赔流程,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