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通过微信与被告二梁X洽谈二手车采购,梁X以被告一某公司工作人员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原告推介一辆xxM7车辆,虚假陈述车辆仅轻微追尾,无泡水、无火烧、无骨架重大事故。签约前,梁X向原告发送经过美化的检测报告,刻意隐匿车辆纵梁焊接、底盘涉水锈蚀等关键瑕疵。2026年4月11日,双方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商家保证车辆无泡水、无火烧。原告当日支付购车款15.4万元,车辆完成过户交付,并支出保险费1900余元。车辆交付后故障频发,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确认该车多根车身承重纵梁焊接修复、全车底板存在大面积积水泥沙锈蚀,属于重大结构性事故车及中度泡水车。原告持报告多次协商,梁X后期才提供完整真实检测报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15.4万元、支付三倍赔偿金46.2万元及保险费、律师费5000元,并要求梁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某公司及梁X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原告主张被告售前故意隐瞒车辆泡水及重大骨架事故等关键缺陷,仅提供虚假美化报告诱导购车,主观欺诈意图明显,依法应承担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及三倍赔偿责任。二、被告二梁X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案涉交易全流程由梁X独立主导,公司注册资本极低且资本显著不足,梁X刻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外壳开展经营,公司实质沦为个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依法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梁X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梁X于2026年9月9日前向原告张X支付3.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三、原告张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相互主张权利。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