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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目标公司盈利达到xx万时股权受让人才向股权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至目标公司注销时还未达到约定,转让人是否有权要求立即支付股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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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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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陈某某(化名)、白XX(化名)二人购买黄某某持有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49%股份。约定股份转让款15万元,待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所有账上盈利金额到xx万元陈某某(化名)、白XX无条件付清股权转让款给黄某某(化名)。

2019年12月14日江苏XX司变更为白XX个人独资公司。

2022年7月11日白XX申请注销江苏XX司。至注销该公司时,江苏XX司账上盈利金额未达到XX万元。

2022年9月3日黄某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化名)、白XX(化名)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X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律师代理后认为:

1、约定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所有账上盈利金额到xx万元,该部分证据材料在被告处,被告应当提交。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告无理由拒绝提供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账目及流水,应当认定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所有账上盈利金额达到xx万元。

2、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为白XX一个控股公司,白XX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白XX全部银行卡账户存款金额到达xx万元亦符合15万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且该证据由被告持有,如被告拒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应认定认定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所有账上盈利金额达到xx万元。

3、约定江苏xx劳务有限公司所有账上盈利金额到xx万元陈某某(化名)、白XX无条件付清股权转让款给黄某某,属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且应当认定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本案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4、白XX申请注销江苏XX司,导致约定的付款时间无法履行,应当视为付款期限自目标公司注销时立即到期,被告应当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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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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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扬州大学,是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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