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宋XX、张XX及第三人巩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起,被告宋XX、张XX向第三人巩XX购买石子。2016年1月30日,经结算,被告宋XX向第三人出具35.9万余元的欠条,后支付5万元。同年4月9日,二被告再次向第三人出具15.6万余元的欠条,后支付5万元。二被告共计偿还10万元,剩余41.6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未还。2021年1月22日,原告王X与第三人巩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该41.6万余元债权及利息。次日,第三人通过短信向二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因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X遂委托黄贺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4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债权转让的效力及通知义务是否履行;二是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针对焦点一,黄贺律师指出,第三人巩XX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将其对二被告享有的合法债权转让给原告王X,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第三人已通过短信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二被告,符合法律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原告王X已合法取得涉案债权,二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针对焦点二,原告主张利息自2016年4月9日起算,但涉案两份欠条均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已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利息起算时间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通过短信通知方式取得涉案债权,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利息,因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且无催要证据,利息应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3月18日起算。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宋XX、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货款41.6万余元及利息(以41.6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0余元及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