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8年01月30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人共同实施的性侵刑事案件,属于司法中严厉打击的恶性犯罪类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醉酒状态性侵、共同犯罪罪责划分等多重争议点,社会关注度高、量刑标准严苛。案发当晚,同案多名被告人事先预谋,邀约被害人外出XXX,期间通过调换酒水、刻意劝酒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深度醉酒,完全丧失自主意识与行为控制能力。
在被害人无意识、无法自主反抗的情形下,多名被告人共同将被害人带至辖区内宾馆房间,先后对醉酒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察觉自身权益受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监控录像、固定聊天记录、核实证人证言等方式,锁定全部涉案人员,先后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认定三名被告人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无意识之机实施性侵,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件初始审理中,控方认为多名被告人分工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区分,建议法院对各被告人从重裁量刑罚。
我方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专属辩护人。介入案件后,我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案发完整经过、各被告人行为分工、案件起因细节,同时全面审阅卷宗全部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宾馆监控视频、聊天转账记录、伤情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立功证明等全套证据。
经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我发现本案当事人虽参与共同犯罪,但相较于其他同案人员,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身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诚恳,无隐瞒、无狡辩;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自愿认罪悔罪;同时,当事人及家属主动与被害人沟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成功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书面谅解。
此外,本案抓捕流程显示,当事人系在同案人员检举、指认后归案,案件侦破过程具备特殊性。庭审中,我重点围绕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作用、认罪态度、赔偿谅解情节展开辩护,精准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轻重,区别于其他同案人员,全力争取从轻处罚。
我方辩护意见
1.我方当事人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悔罪,符合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裁量。
2.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足额履行赔偿义务,成功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谅解,极大弥补案件损害,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结合全案案发经过,当事人主观恶性较浅,相较于案件组织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有限,恳请法庭区分各被告人罪责,酌情从轻量刑。
4.当事人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临时参与,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从宽处罚条件。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充分核查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罪责、量刑情节,依法采纳我方全部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强奸罪,综合考量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等多项从轻情节,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地位,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对比其余同案被告人刑期,法院精准区分各人员犯罪作用与情节差异,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同案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立功情况、参与程度,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
案件总结
强奸罪属于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罪,司法裁判一贯秉持从严打击原则,尤其是多人共同性侵案件,量刑基准普遍较高,从轻、减轻处罚空间极小,辩护难度极大。本案的核心辩护关键,在于精准区分共同犯罪罪责、全面挖掘从宽量刑情节、以赔偿谅解降低案件危害性。
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从严处罚立场,主张各被告人共同参与犯罪、作用相当,应统一从重量刑。我方通过细致阅卷、核对细节,成功区分了各被告人在预谋、劝酒、实施犯罪、事后处置等环节的行为差异,明确我方当事人并非案件发起者、组织者,主观恶性更小、罪责更轻。
同时,我方积极推动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和解,足额完成经济赔偿,顺利取得书面谅解文书,将案件社会危害性、被害人损失降至最低,为法院从轻裁判提供了关键事实依据。结合当事人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的法定情节,最终成功在重罪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刑期。
此类重大人身犯罪案件,即便罪名成立,专业辩护仍可通过细化罪责区分、落实认罪认罚、促成被害人谅解、挖掘法定从宽情节,有效降低刑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罚宽严相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