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11月30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系家庭成员针对未成年幼女实施的猥亵儿童刑事案件,属于法律严厉从重打击的恶性犯罪,此类案件案发环境封闭、无现场目击证人、客观物证极易灭失,案件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亲属证言,辩护难度极大、举证质证要求极高。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被害人的继父,双方长期共同居家生活。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利用与未成年继女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在住宅内床上、沙发上等多处地点,多次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抠摸、舌舔等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就医检查,被确诊患有幼女性外阴阴道炎,被害人母亲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本地办案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进入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告人始终全程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坚持自身无任何猥亵行为。本案卷宗证据体系特殊,核心证据多为利害关系人证言、年幼被害人陈述、医院诊断记录,同时存在关键矛盾证据:办案机关提取的录音资料显示,被害人曾在亲属诱导下作出与报案指控完全不一致的陈述,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瑕疵与合理疑点。
我方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后,秉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辩护核心原则,全面、细致审查全部卷宗证据。针对本案核心证据逐一质证:第一,被害人案发时年仅三岁,年龄幼小,认知、记忆、表达能力存在客观局限,其陈述稳定性、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弱;第二,全部证人多为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证言均为传来证据,无独立佐证效力;第三,幼女性阴道炎存在卫生、传染、体质等多种致病诱因,无法直接推定系猥亵行为导致;第四,全案未检出被告人DNA等核心客观物证,无直接实物证据佐证犯罪事实。
同时,我方重点梳理出全案多项证据矛盾点,包括被害人前后不一致陈述、亲属诱导取证、诊断结论与指控事实无法一一对应等多处疑点,严格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向法庭提交完整无罪辩护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我方辩护意见
1.本案指控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依法应当认定指控不成立。
2.被害人案发时年龄极小,认知与表达能力存在客观缺陷,陈述稳定性差,且存在被亲属诱导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形,其陈述不能作为唯一定案依据。
3.本案证人证言均为利害关系人传来证据,无独立客观佐证,证明力极低,无法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
4.幼女妇科病症存在多种医学致病可能,不能直接归因于猥亵行为,无DNA等客观物证佐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审慎核查全案全部证据、质证意见及案件细节,最终综合在案有效证据,认定被害人稳定无诱导的陈述、亲属证言、医院诊断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多次猥亵未成年继女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被告人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继父,利用家庭成员身份、共同生活便利多次猥亵幼女,情节恶劣,依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扣押手机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总结
家庭成员猥亵儿童案件,是刑事辩护领域难度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具有极强的私密性、隐蔽性,无现场证人、客观物证易灭失,证据体系高度依赖言词证据,且司法政策对此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持绝对从严打击态度,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空间极度狭窄。
本案辩护过程中,我始终坚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核心刑事司法原则,并未因案件舆情敏感、罪名恶劣就放弃辩护职责,而是穷尽全部阅卷、质证、辩论手段,逐一排查全案证据漏洞与合理疑点。针对年幼被害人陈述瑕疵、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缺陷、医学诊断不唯一性、无客观物证等核心问题,完整、细致地向法庭呈现全部证据矛盾。
虽因部分核心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本案辩护实现了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通过全面质证,将全案所有疑点、证据瑕疵完整呈现于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法定辩护权,杜绝了基于瑕疵证据定罪、片面裁判的风险,有效规避冤错案件,严格恪守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底线。
此类敏感重罪案件,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无罪、罪轻结果,更在于监督司法程序公正、完善证据审查体系、保障当事人完整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份裁判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