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8年08月20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系涉枪、持械聚众斗殴重大刑事案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重罪案件,涉案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且现场查获制式枪支,法定量刑加重情节明确,案件整体量刑基数极高,辩护难度极大。
本案案发起因于村级土地开发项目纠纷,两名村级负责人因土地项目权属、开发事宜产生口角矛盾,双方争执升级后,相互邀约人员对峙斗殴。一方当事人纠集我方当事人及其他多名涉案人员,众人手持铁锹、镐把、钢管等器械赶赴约定斗殴地点;对方人员亦纠集大量人手、携带器械到场对峙。
双方在公共道路区域发生大规模持械互殴,斗殴过程冲突激烈、场面混乱,现场出现枪支器械,多名参与斗殴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当场查获枪形物、铁棍、镐把、铁锹等大量作案工具,经司法鉴定,现场扣押枪形物依法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制式枪支,案件性质瞬间升级为重大恶性聚众斗殴案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侦捕工作,陆续抓获全部涉案人员。公诉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认定本案属于持械聚众斗殴,且涉案枪支、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适用加重量刑档次,对全部参与者从重处罚。
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一审专属辩护人。介入案件后,我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实案件起因、纠集过程、参与程度、现场行为、事后态度等全部细节,同时全面审阅卷宗内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枪支鉴定文书、监控录像、伤情病历、抓获经过等全套证据材料。
经细致梳理案件事实,我明确本案当事人系受他人纠集、被动参与斗殴,并非案件发起者、组织者、纠集者,在案件起因、人员召集、冲突升级过程中均未起到主导作用。同时,当事人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身及全案事实,无隐瞒、无翻供,坦白态度彻底;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后积极与对方人员沟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过程中,我客观梳理当事人行为地位,不盲目主张从犯无罪,结合其到场后参与行为,客观界定其主犯身份,但重点突出其相较于案件发起者、主导者,罪责显著较轻,同时全力阐释全部从轻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宽缓量刑结果。
我方辩护意见
1.我方当事人系受他人纠集被动参与斗殴,并非案件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较于主犯、发起者显著较轻。
2.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全程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构成法定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低,可酌情从宽处罚。
4.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有效化解部分社会矛盾,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节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核查全案斗殴经过、涉案器械、人员伤情、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依法认定本案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涉案枪支、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加重处罚。
法院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客观认定我方当事人到场后积极参与打斗,属于共同犯罪主犯,不予采纳从犯辩护意见,但完整、全部采纳我方提出的坦白、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罪责较轻等从轻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在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量刑区间内,对当事人予以宽缓裁量,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总结
涉枪持械聚众斗殴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罪,具备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常规量刑偏重,且此类案件多人共犯,罪责认定严格,从轻处罚空间极小。本案的辩护核心难点,在于不盲目抗辩定性、聚焦量刑从轻,精准区分罪责梯度、最大化挖掘从宽情节。
实务中,多数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被人叫去参与犯罪就属于从犯”,但司法裁判中,只要到场后积极实施斗殴行为,即可认定为主犯。我方通过细致阅卷、核对监控及供述证据,客观评估案件走向,放弃不切实际的从犯无罪抗辩,聚焦可落地的从轻量刑辩护,避免无效辩护。
同时,我方深度挖掘当事人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将坦白认罪、初犯无劣迹、被害人谅解、被动参与、罪责较轻等全部情节完整呈现法庭,精准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低,成功在加重处罚的量刑区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宽缓刑期。
本案充分体现刑事精细化辩护的价值,重罪案件无需执着于无罪、改定性,通过精准的罪责区分、全面的情节挖掘,同样可以实现大幅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量刑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