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徐X从事煎饼批发经营,被告陆X多次向原告采购煎饼,双方逐渐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X年X月X日,双方经微信对账结算,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欠条,确认共计欠原告煎饼货款6万余元,并约定于X年X月X日前偿还3万元,剩余货款年后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仅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六千元,于同年X年X月X日转账支付1.4万余元。此后,原、被告之间又发生多次买卖交易。X年X月X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新批次货物明细及总价九百余元,被告回复承诺结账转账。X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最终结算信息,确认被告共计欠付4.5万余元,被告回复承诺解决。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虽多次承诺给付,但始终拖延不予清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宋会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多通过微信沟通,如何认定电子数据的效力及结算金额是关键。第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原告主张自X年X月X日起按LPR的1.95倍计算,但欠款系分次结算形成,利息起算点及倍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法院依法裁量。
三、办案经过
宋会会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梳理与证据组织工作。首先,宋律师指导原告全面调取并固定了双方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被告发送的电子欠条照片,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其次,宋律师对双方繁杂的交易流水进行了逐笔核对,清晰还原了从初次对账到后续新增交易的完整过程,准确计算出被告最终欠付的货款总额为4.5万余元。在庭审阶段,被告陆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宋会会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向法庭充分展示了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宋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被告通过微信发送欠条及后续对账信息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欠款金额的认可。同时,针对逾期利息,宋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欠款实际结算时间,向法庭阐述了利息计算的合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煎饼,双方通过微信结算欠款金额4.5万余元,被告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偿还,应当视为对欠款的认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法院依法酌定逾期付款利息应自最后一次结算日即X年X月X日起,按LPR的1.5倍(即年利率4.5%)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陆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货款4.5万余元及利息(以4.5万余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保全费四百余元,均由被告陆X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电子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欠条等电子数据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样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本案也展示了在分次结算的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的精准认定规则。律师通过专业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有效弥补了当事人交易不规范带来的举证劣势,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主要适用于日常小额批发、零售、农副产品交易等场景中,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订货、对账、结算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尤其适用于债务人出具电子欠条或在对账后拖延付款,债权人需要追讨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情形。
七、案件总结
在商事交易中,交易习惯的便捷性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的增加。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务必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发货单等交易痕迹。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主张权利。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成功将电子数据转化为有力的诉讼证据,最终帮助当事人胜诉,充分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化解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