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8月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蓝X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蓝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厂房及宿舍出租给某公司,总面积暂定10000平方米,租金单价为26元/平方米,租期至2033年7月31日。合同约定押金为52万元,若蓝X中途违约需退还押金并赔偿半年租金。合同签订前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与蓝X通过微信沟通厂房修复及付款事宜。某公司依约分批向蓝X及其指定的韦某账户支付款项,蓝X均出具收据,某公司累计支付押金及预付占有使用费共计95万元。
此后,蓝X以资金紧张、厂房未完工为由迟迟未能交付房屋。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叶X多次通过微信催告蓝X退款,蓝X虽承诺退款但始终未履行。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卢建军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判令蓝X退还95万元及利息损失1.8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5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涉《厂房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经法院向某局调查取证,案涉厂房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款项返还的范围及利息起算时间。某公司主张自2023年4月30日起算利息,但需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蓝X明确表示无法交房的具体时间节点,以确定资金占用损失的合理起算日。
第三,违约金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某公司依据合同第七条主张156万元违约金,但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前提下,该违约条款是否继续适用成为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蓝X未交付厂房,某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故蓝X收取的52万元押金及43万元占有使用费共计95万元应予全额返还。
关于利息损失,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明确要求蓝X在一周内退款,故利息应自2023年5月20日起算,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违约金,因合同无效,某公司依据合同条款主张156万元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蓝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公司返还95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2万余元,由某公司负担1.9万余元,蓝X负担1.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