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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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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卢建军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响应,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面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对原告的权利基础及侵权主张进行了精准的专业研判。在诉讼策略上,律师团队积极与被告沟通,制定妥善的应诉方案。在律师团队的专业介入与有效应对下,原告最终主动申请撤诉,不仅为被告免除了潜在的败诉风险与赔偿责任,也最大程度降低了被告的诉讼成本,圆满实现了客户的维权诉求,展现了团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危机处理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产生法律争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此前经历了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案号为(20XX)粤03XX调XX号。因诉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于2024年9月21日正式立案审理,案号为(20XX)粤03XX初XX号。

 

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为妥善应对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卢建军律师及实习律师黄某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准备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过考量,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争议焦点】

鉴于原告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主动申请撤诉,本案并未进入实质性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因此不存在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实体法上的争议焦点。

 

本案在程序上的核心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而言,需要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进行了依法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合理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程序至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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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耕法律实务二十年。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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