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吴X之间存在消防器械买卖业务往来。原告依X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2023年2月25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9月22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4.6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收上述未付货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某公司委托卢建军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戴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由于被告吴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X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4.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4.6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