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邹X、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邹X、宋X向其借款,并以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发生逾期,构成违约。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逾期本息,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张文昌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别授权,全面负责本案的诉讼与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邹X、宋X拖欠借款本息的具体金额及违约事实的准确认定;二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是否合法有效;三是被告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何合理分担。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张文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向法庭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并提交了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还款流水及催款通知等关键证据。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充分证明了被告的违约事实以及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后续达成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4日,被告邹X、宋X已经结清拖欠原告的逾期本息,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10月起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被告保证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被告于2022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两千元。第五,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余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并已当庭履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