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二、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李X因网络相识并同居,双方签订《理财协议》,由原告提供证券账户及资金,被告受托操作股票,收益五五分成。双方分手后,原告先以民间借贷起诉主张返还购车垫付款,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原告变换案由,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次起诉,主张案涉理财协议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返还理财分红、购车垫付款合计 130 余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刘学勤律师接受被告李X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存在此前生效裁判、恋爱同居与理财法律关系交织、合同效力争议、诉讼时效、重复起诉等多重法律问题。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案涉理财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予以全部驳回。
核心案件争议
1.案涉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受托操作他人证券账户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2.购车相关款项是否属于理财分红,原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3.原告主张返还巨额款项,是否具备完整事实与证据支撑;
4.本案债权请求是否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5.恋爱同居关系,能否直接否定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三、案件审理结果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四、刘学勤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完整事件时间线,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梳理双方交往、理财合作、分手、款项支付、历次起诉完整时间节点,指出双方已于 2018 年 9 月分手并处理财产,原告当时即知晓自身权利,直至 2025 年才提起本案诉讼,三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被告依法享有时效抗辩权。
2. 精准辨析法律规范性质,论证理财协议合法有效
针对原告主张《理财协议》因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而无效的观点,代理意见明确:该条文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资金始终存放于原告本人证券账户,被告仅系经授权操作,不属于出借账户交由第三方独立交易,不存在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双方签署的理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 运用生效裁判既判力,抗辩重复起诉
指出本案中购车垫付款的争议,已经在前一次民间借贷案件中经过一、二审生效裁判审理处理,原告再次就同一笔款项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该部分诉求不应再次审理支持。
4. 剖析证据缺陷,指出原告举证不能
向法庭阐明,原告仅提交部分流水,未提交全部证券账户完整交易记录,无法核实理财项目的整体盈亏、实际分红金额,其单方计算的应返还款项金额缺乏客观结算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区分恋爱同居道德纠纷与商事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婚恋方面的瑕疵不能否定理财协议效力。
5. 庭审完成举证质证辩论,实现全部抗辩胜诉
庭审中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逐项抗辩,结合书证、前案判决书、法理分析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主要抗辩观点,认定理财协议有效,原告各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全部诉请,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五、适用咨询场景
1.自然人之间民间委托炒股理财,后续发生收益、分红纠纷;
2.恋爱、同居期间混合理财投资,分手后对方变换案由重复起诉索要钱款;
3.对方以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定,主张委托理财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分红;
4.案件存在旧案生效判决,面临重复起诉风险抗辩;
5.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合同效力、证据不足多重抗辩要点。
六、法律服务指引
自然人之间委托他人操作自己名下证券账户理财,并非一律认定合同无效。恋爱同居期间,容易出现人身关系与财产投资相互交织,分手后容易出现反复变换案由起诉索要钱款的情形。遇到此类纠纷,可委托刘学勤律师代理,梳理全案证据,从合同效力、诉讼时效、既判力、举证责任等多维度进行抗辩,区分道德纠纷与合同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