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经朋友朱X介绍,向案外人梁X购买被告某保险公司浙江省XX的金融产品。梁X曾系被告员工,后离职又入职再离职。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原告分多次向梁X个人账户转账共计4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存入万能账户。梁X向原告出具了盖有被告印章的凭证及手写保单,并承诺保本付息及给予奖励。后原告在被告APP上查不到保单,得知款项被梁X私自占有。另查明,梁X因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但梁X未予退赔。原告遂以梁X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诉请被告返还理财本金4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双方无合同关系,梁X行为系个人诈骗,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本案涉嫌重复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梁X收取原告4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梁X作为被告业务经理,其销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则抗辩梁X实施的是诈骗犯罪行为,不具备代理外观,原告未尽审慎义务且非善意,双方不存在有效合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X收取原告40万元的行为需分段认定。关于原告向梁X转账的20万元理财款,转账时梁X已从被告处离职,原告提交的他人电子保单生效日久远,原告未尽审查注意义务,且未收到被告开具的电子保单,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转账的20万元,其中10万余元的转款金额有电子保单及被告发送的成功购买保险短信予以证明,梁X的代理行为具备代理外观,构成表见代理。被告以未缴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未生效的抗辩属内部行为,不产生外部效力。剩余9万余元转款,原告未提供被告开具的电子保单等证据,且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此外,刑事退赔程序不影响原告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权利,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浙江省XX返还原告理财款10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