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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附复婚为免责条件,一、二审全胜,全额支持多年期财产补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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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附复婚为免责条件,一、二审全胜,全额支持多年期财产补偿诉求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时间跨度大、多份协议叠加的复杂离婚后财产纠纷,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与其他律师共同担任其一审、二审阶段委托代理人。【原告A】与【被告B】早年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大额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持续性年度财产补偿给付义务作出完整书面约定。协议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B】所有,全部大额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B】承担;作为财产分割的对价,约定【被告B】需按年度持续向【原告A】支付财产补偿款项。

 

双方离婚之后,【被告B】多次逾期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A】曾两次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另行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该协议设置双重附设生效条件,约定只有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完成复婚两项条件同时全部达成,才能够免除【被告B】每年的补偿款给付义务;同时协议对第三方子女代为偿债、房屋租金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后续房产过户手续并未完成,二人也并未实际复婚。

 

此后【被告B】以此为核心抗辩理由,主张系【原告A】恶意阻却条件成就,原离婚协议当中的年度付款义务已经发生变更,无需再继续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项。【原告A】多次沟通催要无果,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历年拖欠几十万的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阶段,李秀萍律师搭建完整代理逻辑:第一,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第二,后续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属于附双重生效条件的约定,免除付款义务必须同时达成房产过户、双方复婚。复婚属于高度人身属性法律行为,法律不得强制人身关系缔结,不能照搬商事合同“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裁判规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第三,该调解协议仅处理历史执行案件债务、租金分配方案,并未明确废止原离婚协议中长期年度补偿给付义务。第四,被告以事后变卖财产、自身经济压力恶化,主张原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立,显失公平仅评判协议订立当时,不能以事后经济状况变化推翻当初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

 

一审法院完整采纳李秀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全额支持【原告A】本金及利息全部诉讼请求。【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继续坚持条件变更、协议显失公平的抗辩。二审审理阶段,李秀萍律师继续夯实证据与法律观点,着重阐释身份类协议与普通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重大区别。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财产权益得到生效裁判完整保护。

 

二、案件总结

 

1.李秀萍律师代理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领域典型案例。离婚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将“复婚”作为免除财产义务的前提,因复婚具备极强人身属性,不可以直接套用商事合同条件拟制成就规则;约定的双重生效条件未全部达成,原始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继续有效。

2.离婚协议属于和身份关系挂钩的特殊财产约定,协议订立完成后,一方事后处置财产、自身经济条件变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不能以此拒绝履行离婚协议项下约定义务。

3.多份婚姻相关书面协议并存时,应当仔细甄别新协议属于部分修改旧协议,还是整体替代旧协议;若想要彻底废止原有离婚协议核心给付义务,书面条款表述必须清晰、无歧义,模糊化约定会带来极大法律风险。

4.处理多年遗留的离婚财产争议,必须完整梳理历史诉讼、执行卷宗材料,厘清数份协议之间效力边界,才能够找准案件突破口。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业务,能够精准区分婚姻身份类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裁判规则。一审、二审全程代理过程中,李秀萍律师梳理时间跨度很长的全部协议文书,击破对方“条件拟制成就”核心抗辩观点,厘清多份协议效力边界。面对多年遗留历史离婚财产争议,李秀萍律师调取全部历史诉讼、执行材料,固定关键事实,一、二审均获得法院采纳全部核心代理观点,帮助当事人全额取得财产款项。

 

本案充分体现家事律师专业价值,不只是追求胜诉结果,更能够识别多份协议叠加带来的法律风险,熟练运用身份关系相关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离婚之后的财产权益,对同类复杂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具备较强实务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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