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因同居男女感情破裂引发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李秀萍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全程介入案件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工作。
当事人【被告C】与被害人【原告A】曾长期同居生活,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之后,二人持续存在感情纠葛。在双方矛盾未化解的背景下,一次双方就分手后续事宜当面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被告C】拿出随身携带刀具,造成【原告A】颈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之后,【被告C】实施自杀行为未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后续出具书面谅解文书,对【被告C】的行为予以谅解。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认定【被告C】持刀具攻击被害人颈部这一致命身体部位,主观上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以故意杀人罪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认定本案属于犯罪中止,提出了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区间的量刑建议。
一审阶段,李秀萍律师作为【被告C】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观点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杀人主观故意,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涉案刀具并非为本次犯罪提前准备;同时申请对当事人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请求法庭充分考量案件全部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基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未采纳李秀萍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C】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结合被害人谅解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李秀萍律师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释X判决利弊,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继续担任其二审阶段辩护人。李秀萍律师重新梳理全部卷宗证据材料,结合伤情鉴定报告、被害人病历资料、现场相关证据,进一步完善二审辩护方案。
李秀萍律师在二审庭审重点提出多方面辩护意见:第一,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故意。从客观行为看,当事人仅造成轻伤二级损害结果,伤害发生之后立刻使用现场毛巾为被害人包扎伤口,事后还向被害人转几千元用于救治,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不存在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客观行为表现;当事人存在抑郁相关就诊记录,有随身携带刀具的生活习惯,刀具并非针对本次事件预先准备。第二,本案应当变更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第三,即便法庭坚持认定重罪罪名,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同时具备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一审量刑明显过重,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最初维持一审定见,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秀萍律师围绕主观故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全部书证、鉴定意见,充分开展法庭辩论,向合议庭阐述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裁判原则。二审法院对全案事实与证据重新核查,采纳李秀萍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二审法院评判认为,虽然当事人持刀具划割被害人颈部,但仅造成软组织损伤,当事人在被害人求饶后立刻停止侵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有积极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主文定罪量刑部分,维持作案工具没收处理项,改判【被告C】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案件总结
1.本案是婚恋矛盾引发的重罪指控改判典型刑事案件。一审阶段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认定当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罪名法定量刑起点高,一旦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长期监禁。李秀萍律师在一审辩护未取得理想结果的情况下,并未放弃辩护工作,二审阶段深挖卷宗证据,聚焦“主观杀人故意是否成立”这一核心法律争点,实现罪名重大改判,当事人刑期获得大幅缩减。
2.刑事案件之中,主观故意不能仅依靠打击部位直接推定,必须结合作案起因、工具来源、加害行为过程、伤害后果、行为人案发之后的处置行为等全部客观证据综合评判。即便行为人使用刀具攻击人体要害位置,仍需要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审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3.谅解书等酌定从轻情节,需要建立在正确定罪基础之上才能发挥最大辩护价值;若定罪本身存在偏差,仅仅依靠谅解情节,难以实现合理量刑。本案被害人虽已谅解当事人,但一审并未实现轻判,正是依靠李秀萍律师推动罪名纠正,谅解等情节才得以充分落地适用。
4.针对当事人既往心理就诊记录,辩护律师需要规范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严格依据刑事诉讼举证规则向法庭说明申请理由,由法院结合行为人归案后的认知、表达状态,判断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本案中辩护方虽申请精神病鉴定未被法院采纳,但该部分意见完整纳入案件评议考量范围。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展现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韧性与证据思维,面对一审不利判决,坚持以证据为根基,不局限于单纯争取量刑从轻,敢于针对案件定性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面对婚恋纠纷衍生的暴力类刑事案件,李秀萍律师能够精准识别控方逻辑漏洞,拆解“攻击要害部位即具备杀人故意”的惯性推定,完整运用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开展辩护。
从一审到二审,李秀萍律师全面审阅卷宗材料,细致比对伤情鉴定、病历、言词证据之间细节差异,找准案件突破口,在二审庭审有效说服合议庭,促成重罪变更为轻罪,帮助当事人获得大幅减轻处罚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仅争取量刑优惠,更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名认定失当给当事人带来过重刑事后果,为同类婚恋引发暴力刑事案件办理提供可参考的辩护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