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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权纠纷、担保人代偿后成功行使原债权人抵押权,全额追回代偿款项并享有不动产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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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权纠纷、担保人代偿后成功行使原债权人抵押权,全额追回代偿款项并享有不动产优先受偿权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C】、【被告D】因经营周转需要向某XX申请大额融资,二被告提供名下不动产作为债务抵押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原告A】应二被告请求,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该笔XX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签署保证函,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借款到期之后,【被告C】、【被告D】无力向XX清偿到期债务。XX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多次向保证人【原告A】进行催收。【原告A】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以及被强制执行,分多笔代为向XX偿还借款本息,代偿总金额达几十万,全部代偿凭证、XX贷款结清证明均予以留存。代偿完成之后,【原告A】多次向【被告C】、【被告D】沟通,要求偿还全部代偿款项,但两名被告始终拖延拒不归还。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函、借款合同、多笔XX代偿转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不动产他项权利证明、原被告沟通记录。李秀萍律师确定完整诉讼方案:第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全部代偿本金,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分段计算代偿之后产生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第二,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张担保人代偿之后,可以依法承继XX享有的担保物权,请求法院确认【原告A】对案涉抵押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财产。

 

本案开庭审理,【被告C】、【被告D】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全部诉讼权利。李秀萍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完整向法庭出示全套书证,重点阐述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担保人追偿、承继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说明案涉不动产已经合法办理抵押登记,代偿行为真实发生,原告依法取得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利。

 

法院采纳李秀萍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偿还全部几十万代偿款,并按照不同代偿时间节点分别计取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判决,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原告A】有权对案涉抵押不动产处置所得价款在对应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拿到一审生效判决后,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解读裁判要点,讲解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抵押房产的完整流程,为当事人实现债权做好执行预案。

 

二、案件总结

 

1.连带责任保证人替债务人向金融机构代偿债务之后,不仅享有向债务人追偿普通债权;在原债权存在债务人自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依法承继原债权人的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人完成代偿,应当完整留存每一笔代偿流水、XX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该类文书是追偿权诉讼的核心证据。

3.债务人拒不到庭,并不代表原告直接胜诉,担保人需要完整举证借款事实、担保关系、实际代偿金额、抵押登记信息,完成全部举证责任。

4.承担担保责任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动产等反担保,便于后续追偿阶段可以执行处置抵押物。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精通担保追偿、担保物权承继类疑难民商事案件。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特殊,不只是普通的担保人要钱,还涉及代偿之后抵押权法定移转的法律适用。李秀萍律师精准把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起诉前完整收集代偿、抵押登记全套证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告财产。面对两名被告消极拒不到庭,李秀萍律师庭审充分说理,说服法院不仅支持代偿本金及利息,还确认我方当事人对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后续执行处置房产打下坚实基础。

 

李秀萍律师完成立案、庭审代理,同时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抵押物处置的执行路径,全方位维护担保人的财产权益。本案充分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担保类衍生纠纷的专业能力,对企业、个人作为保证人代偿之后维权,具备很强实务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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