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二审改判、对方抗辩案涉款项属于预付货款,一、二审均胜诉,全额支持借款本金及分段利息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全流程案件。【被告C】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A】提出借款,被告亲笔出具书面借条,明确借款本金几万,同时约定月利息标准。借款实际交付环节,原告通过配偶账户,按照被告的指示,将案涉借款转账汇入被告指定第三方收款账户,转账备注也对借款性质作出标注。借款出借完成之后,【被告C】长期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原告多次口头沟通催讨,始终未能清偿债务,【原告A】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被告亲笔签署的借条原件、配偶银行转账流水、转账备注凭证,固定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的完整事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间节点分段计算利息,并且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李秀萍律师完整出示借条、转账凭证,论证自然人之间借贷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被告C】在一审中提出根本性抗辩,主张案涉款项并非个人借款,实际是两家关联企业之间货物采购预付款,借条仅仅是商业往来当中形式化收款凭据,并且提交一份无法核实原始载体的录音资料,试图证明双方存在供货买卖关系,主张货物已经全部交付,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李秀萍律师针对对方抗辩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个人借条、个人转账对应的是原被告两个人之间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商事交易属于另外独立法律关系,不能混同抵销本案个人借贷债务;对方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没有送货单、结算单等书证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条以及转账凭证。一审法院采纳李秀萍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分阶段支持对应利息。
【被告C】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坚持一审抗辩理由,进一步提出多项上诉观点:当事人庭审陈述存在矛盾;债权人长达十余年没有提起诉讼,属于权利“沉睡”,违背民间借贷常理;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没有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借贷要素。二审阶段,李秀萍律师继续代理应诉,针对上诉意见逐项答辩回应:借条本身已经达成借贷合意,款项已经完成指示交付;案涉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不能以长期未起诉反推借贷不真实;企业和个人主体相互独立,企业之间买卖纠纷应当另案解决;上诉人仅凭存有瑕疵的录音,不能完成否定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审合议庭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终审判决后,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解读裁判要点,向当事人讲解强制执行相关流程,指导当事人准备后续执行立案材料。
二、案件总结
1.自然人民间借贷,可通过配偶账户完成指示交付,借条+转账流水,即可证实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2.被告抗辩款项实为企业之间货款预付款,应当由被告提交充分、完整证据予以证明;仅有无法核实原始载体的录音,无送货、对账等书证,抗辩不能成立。
3.个人主体借贷和关联企业商事买卖合同属于互相独立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经济纠纷,不能直接用来抵销个人之间借款债务,企业争议应当另案起诉。
4.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以债权人长期未诉讼推定借贷关系不真实;民间借贷利息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实施时间节点分段计算。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擅长处理借贷与商事交易互相交织的疑难民间借贷案件。本案被告从一审到二审全程否定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试图把个人借款混淆成为企业货款,抗辩强度大。李秀萍律师精准区分个人借贷、企业商事交易两套独立法律关系,对瑕疵录音证据进行有力质证,依托借条、转账流水构建完整证据链。一、二审程序当中,李秀萍律师针对对方全部抗辩、上诉理由逐项击破,说服两级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主张。
李秀萍律师不仅完成立案、一、二审庭审代理,还向当事人做好判后执行全流程指引,全方位维护出借人财产权益。本案充分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民商事交叉疑难案件的专业能力,对于实务中“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货款”的同类争议案件,具备很强的实务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