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陆全位律师代理某项目管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陆全位律师 在线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陆全位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首先厘清本案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纠正了原告的法律关系认知。其次,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与法律论证,明确指出原告未能证明唐某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原告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总包方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陆律师的专业抗辩有效切断了某项目管理公司与本案债务的关联,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某项目管理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诉称,2025年7月,被告唐XX以某项目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名义与其确认,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某工程公司阿地村大板桥工地”使用挖机及装载机,合计费用4.5万余元。后唐XX通过案外人账户支付八千余元,剩余3.7万余元未付。原告遂起诉要求某项目管理公司、唐XX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一千六百余元,并要求项目总承包方X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项目管理公司委托陆全位律师代理诉讼并辩称:本案应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关系;唐XX并非公司管理人员。某工程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已与某项目管理公司结清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唐XX经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项目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设备租赁费用的支付责任;二、某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案涉债务的实际承担主体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设备获取收益,本案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唐XX代表某项目管理公司交易,但其提供的文件载明唐XX系不存在的“某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原告未能证明唐XX系履行某项目管理公司职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原告并非农民工,无权依据相关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方X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唐XX以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实施对账行为,属无权代理,原告有权要求其个人履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唐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XX支付设备使用费3.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李XX对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余元及保全费四百一十余元由唐X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陆全位律师
陆全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陆全位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4年
陆全位律师
15301201****0437 执业认证
  •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 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高新区海源财富中心1栋10层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社会职务:云南省律师协会考评委员会秘书长、昆明市保山商会理事、保...
  • 135 2903 8468
  • 13529038468
保存到相册